依据中韩双方签订的《关于创新创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加快推进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主体和范围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韩籍人士或韩国企业持股比例30%以上)、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含韩资、韩国团队运营、入驻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占比50%以上)、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成都高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韩籍人士。
(二)本政策支持对象所属产业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等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以及其他新兴产业领域
(三)本政策适用范围为菁蓉国际广场,或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
第二条 支持韩资创新创业企业聚集
(一)支持创办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对实收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给予3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三年房租补贴。
(二)支持大企业大集团骨干人员创办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对在韩国大企业大集团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创办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给予5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三年房租补贴。
(三)支持国际顶尖人才和团队创办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对在韩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五年以上、获得韩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奖项或荣誉的顶尖人才创办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后以创业启动资金、房租补贴、天使投资、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形式,五年内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扶持资金。
(四)支持韩国大企业大集团、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创新中心。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对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扶持;对年技术性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技术性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技术创新中心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60%。
第三条 支持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一)支持上规入库。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纳入国家统计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标准并成功纳入国家统计库的其他行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外贸业务。对年度出口首次达100万美元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进口设备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拓展市场。对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高端论坛、技术交流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按参展费的7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引进人才。韩资创新创业企业从省外新聘用中层以上和项目经理以上核心技术或管理人才且在成都高新区连续工作满1年,给予20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每年新增员工人数的10%。到国内一线城市、高校密集省会城市开展人才招聘活动,给予实际活动经费50%的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运行
(一)支持载体落地运营。对在菁蓉国际广场创办的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给予3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三年免租优惠,给予10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硬装装修补贴,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年度考核通过后,超额完成的指标按照以下(二)—(六)执行。
(二)每新引进1家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每新增一家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以及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创新创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贴。
(四)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五)每新增一家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上市)、20万元(新三板)、10万元(四板)补贴。
(六)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植物新品种、行业标准等知识产权之和50项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再分别给予2000元/项、4000元/项奖励。
(七)支持虚拟载体运营。对利用菁蓉国际广场为10家以上未实际入驻、无办公场地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工商、税收注册地址的虚拟型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家再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韩籍人士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
(一)提供创业公寓和专家公寓。为在成都无固定居所的韩籍创新创业人士提供政府廉租公寓,减半收取3年租金;为在成都无固定居所、每年在成都高新区工作6个月以上或在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韩籍专家提供国际专家公寓,租金第1年免费,第2、3年减半收取。
(二)提供安家补贴。以韩籍人士申报并获得成都高新区启动资金支持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韩籍人士总计5年共12万元的安家补贴。
(三)提供生活便利。为符合条件的韩籍人士简化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安排其子女入学入托。
第六条 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投融资服务
(一)设立5亿元中韩创新创业投资专项资金。对获得5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投资额20%的项目扶持,单个企业获得项目扶持资金上限为200万元;由投资机构投资引进到高新区落户的韩资企业,按投资额的5%对投资机构进行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立5000万元中韩创新创业担保专项资金。对韩资创新创业企业获得的资金贷款(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补贴,每家企业贴息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并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提高的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三)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韩资创新创业企业设立的内部创业基金和韩国孵化器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成都高新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企业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四)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便利外汇服务。对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由原来的分次分批结汇直接转变为一次性结汇;支持韩资跨国企业总部实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货物贸易轧差净额结算,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的短期外债和对外放款不受额度管理等。
第七条 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改制上市服务
(一)支持股份制改造。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册即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韩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二)鼓励发行上市(挂牌)。对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沪、深交易所IPO申报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配套改制上市专项贷款。对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改制上市专项贷款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改制完成后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7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股权激励。支持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五)支持并购重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非关联并购重组成都高新区内企业,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该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贴;韩资创新创业企业非关联并购重组成都高新区外企业,并将其工商、税收关系转移到成都高新区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专业服务
(一)提供技术平台服务。对经认定为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按平台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区内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运行良好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服务金额的15%,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
(二)提供科技中介服务。对向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支付科技中介服务费的10%,给予机构不超过20万元服务补贴;按照支付服务金额的10%-40%,给予韩资创新创业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对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中韩创新创业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费用的50%,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五)提供对外劳务服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服务机构累计对成都高新区派遣劳务人员50人以上,且派遣人员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人再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
第九条 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配套服务
(一)提供生活配套服务。鼓励提供韩式服务和韩国商品为主的商家入驻菁蓉国际广场配套商铺,免除入驻商家第一年房租,并按照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硬装装修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快项目装修建设进度。为加快菁蓉国际广场项目装修建设进度,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优化装修报建的管理办法及办事流程。
第十条 执行期限和级次
(一)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成都高新区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有相同条款的以本政策为准,与本政策有不同条款的按现有政策执行,没有本政策相关条款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上级部门新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